*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珠海市城乡居(村)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珠民〔2005〕103号)
为了科学、合理地核算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市的低保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二条 已婚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单独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单独核算。
第三条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四条 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连续 6 个月以上 ( 含 6 个月 ) 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它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 计算。
(四)精神病人、麻风病人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五)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属中度、重度残疾的,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的 50% 计算;其他残疾人,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的 80%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