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不纳入家庭收入范围。保障对象的收入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定。
第八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所需资金分别由政府、单位负担。政府承担非在职人员的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单位承担在职人员的保障资金.单位无力解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解决。
第九条 对保障对象的救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十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非在职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居(村)委会和街道办(镇政府)分别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保障条件的在职人员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救济;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保障金的由该主管部门审核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需要财政解决保障金的由主管部门报本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发给《珠海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凭此证领取保障金.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的保障金由单位直接发放;非在职人员的保障金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民政办每月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有效期满后,需继续领取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属于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半年审批一次;其他保障对象每三个月审批一次.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月人均收入已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停止对其救济,并收回《珠海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就业,或由劳务市场推荐就业,经安排就业而拒不接受的,取消救济资格.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凭《珠海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下列优惠照顾:
(一)房管部门对租用公房的保障对象减收不少于50% 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