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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办法
(珠府[1996]69号 1996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其他事业的同步发展,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政府(单位)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拖。

  凡在我市有常住户口,户月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乡居民,均属于保障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不予救济.原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孤儿,仍按原供给渠道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劳动、统计、社保、总工会、城调队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条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原则:

  (一)能够维持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消费需要;

  (二)防止保障对象的依赖思想;

  (三)参考失业救济金标准及最低工资标准;

  (四)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财政状况综合确定。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每年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条 保障对象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亲友馈赠和抚养费、赡养费收入;

  (三)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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