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残疾人代步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的行车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残疾人代步车的置换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置换与补贴
(一)对过渡性代步车进行置换
1、置换对象。2003年由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确定的过渡性残疾人机动三轮车。
2、置换时间。置换对象应当在2007年6月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代步证并随带残疾人代步车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评估服务所进行评估,然后由当地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统一按评估价回收,车款全额退回车主。,凡需购买国家统一标准代步车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和残联签署意见后,由整治办为其代购。
(二)对符合残疾人代步车条件的车主,给予补贴
2003年取缔机动三轮车营运后,残疾人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机动三轮车,由车主在2007年6月5日前自行处理。对家住市区、且具有鹤城区城市户口(含盈口乡村民),具备使用代步车条件的残疾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处理其车辆的,凭当地居委会证明可领取1000元的补贴。符合低保条件的,依政策享受低保。
二、依法管理残疾人代步车
(一)残疾人代步车,是指符合国家技术规定,供下肢残疾者本人使用的代步工具,残疾人代步车按非机动车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代步车,或者增加附属设施。
(三)残疾人代步车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依法领取号牌、登记证书,方可行驶。
残疾人代步车号牌必须按规定安装在车辆的显著位置,残疾人代步车应靠道路右侧行驶。
(四)申领残疾人代步车号牌、登记证书,驾驶残疾人代步车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且在70周岁以下;
2、下肢严重残疾,持有残疾证,上肢功能正常,心、肺、血压和精神正常,听、视力较好,无赤、绿色盲和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