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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客运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商总局、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5月24日起,在怀化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二个月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对无牌照车辆将予以扣留,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200元罚款;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千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严禁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轿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禁止摩托车在城区主次干道、交叉路口、市场口、校门口违法停车候客。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非法营运的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一律依法予以收缴。

  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团伙。对非法营运团伙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取消机动三轮车在城区行驶。

  五、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六、有非法营运行为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各种非法营运车辆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乘坐具有合法标志的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发现非法营运者或者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有甩客、宰客等违法行为的,请及时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将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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