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规政策规定提前收取。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市区按12%、县(市、区)按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商业用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对采用一次性装修的节能省地型住宅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8、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与廉租住房建设。凡在商品房住宅小区按5%-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并移交给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按3%的利润空间确定收购价格予以回购。中央及省、市下达的困难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开发企业的部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价款以及廉租住房建设中享受的优惠税费等,累计算帐后用于抵扣政府的收购资金。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
19、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配套等矛盾问题。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索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处。公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强揽工程、强卖材料、非法阻工等不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
20、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论坛活动等形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形成良好的消费预期。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21、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预售、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合同违约以及制作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两违”建筑,杜绝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以危旧房屋改造的名义,搞变相的联合开发。要按照统一的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科学实施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加强房地产领域的价格监管。对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性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所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全面公示、公开。房产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向消费者代收的各项服务性费用要合法合理,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