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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0、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建立市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制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入提取本、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和支付住房租赁租金。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下限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可达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贷款程序,凡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11、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逐步兑现住房补贴的发放。凡在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间,购买自住商品房(含二手住房)的,可按怀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优先兑现住房补贴。
  12、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为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免除应交全部契税。
  13、搞活二手房交易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并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普通住房按1%)。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培育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服务机制,规范租赁市场管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维护出租和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14、鼓励消费者购房,对购房者优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凡在怀化市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可办理迁入怀化市城市户口,享受市民相关待遇,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城市户籍登记手续。县(市、区)比照执行。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
  15、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稳妥地开展融资租赁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民间融资等业务,严禁以高利率、高回报融资,严禁向非特定对象融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市、县两级政策要搭建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互动平台,定期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洽谈,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加大对经营管理效益好、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16、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清理规范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对擅自设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交纳50%,竣工验收时交纳50%。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土地评估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地震评估房地产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性项目全面放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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