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州改制办关于改制企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3]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民政局、州改制办《关于改制企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改制企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若干意见
(州民政局、州改制办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规范城市管理,促进企业改革改制,方便改制企业人员及家属生活,现就改制企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社区建设,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企业自办社会事业,是旧的城市管理模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要求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建立城市管理新体制,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有关精神,全州改制企业职工及家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移交所在城镇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纳入社区管理范围。
(一)对居住在厂宿舍区以外的改制企业人员,其户籍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管理。
(二)对居住在厂宿舍区,但人数较少的,移交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
二、改制企业或破产清算组要为改制企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创造条件。
(一)搞好企业职工生活区的水、电到户改造和道路、照明、垃圾围、公区厕所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对原生活区的绿化地、公共体育及娱乐设施原则上应予保留。
(三)为移交后的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留适量办公用房。其面积原则上按企业所移交职工户数,以每户0.5平方米计算,没有房产或面积不足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价格,以现金形式予以补足。
(四)按企业所移交的职工户数以每户100-200元标准一次性补给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居委会开办建设费、接收人员各种手续费、工作和管理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改制企业或破产清算组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搞好人员移交工作,要及时将所移交的职工花名册、家庭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物资清单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办妥房地产等资产过户手续,介绍移交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收入等需要了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