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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西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违规购置的其它物品,收缴资金和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暂停有关县市、部门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审批。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有关县市、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州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到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有防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的选聘和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由公务员担任,必要时可配备助理。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任免,经由州稽察办提名,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审定,报州政府批准。

  (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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