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保部门组织协调对已收缴或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各地、各部门收缴的毒鼠强统一交各县市环保部门,由州环保局统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六)卫生部门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
(七)宣传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通报查处案件的信息,对重大案件跟踪报道,督促问题的解决,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供销部门配合农业、工商等部门作好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
(九)州、县市两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实施城乡统一灭鼠工作,探索建立鼠害防治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整治毒鼠强行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在全州所有生产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新检查登记的基础上,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详细记录产品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和设立举报电话,州农业局举报电话为“8222226、8222461”,州公安局举报电话为“8713089”,州工商局举报电话为“12315、8235146”,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为“8226315”,对举报人予以奖励;要配备专门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打击毒鼠强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奖惩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整治毒鼠强的责任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具体负责,农业部门牵头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的考核,对工作业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执法违法,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事故防范,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的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