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生产、经营单位资格。8月15日至30日,对所有生产、经营毒鼠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生产、经营资格,逐个清理登记,对不符合生产经营资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实行杀鼠剂定点经营,对违法行为从严打击。
(三)规范产品标签、标识。8月15日至8月30日对现有生产经营的杀鼠剂产品标签、标识进行清理。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的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对标签、标示不规范的产品坚决禁止销售,对违法行为从严打击。
(四)统一开展灭鼠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城乡统一灭鼠工作。城镇灭鼠工作由各级爱卫会负责,农舍、农田灭鼠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发动,农业行政部门具体指导实施。切实做到城镇以街道、社区为单位,农村以村、组为单位,实行“三个统一”。一是统一灭鼠时间,确定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为城乡统一灭鼠时间;二是统一灭鼠药剂。全州统一使用合法生产的杀鼠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或加工制作杀鼠剂;三是统一检查验收。每次灭鼠投放毒饵后10天内,进行检查验收,对组织灭鼠工作效果较好的给予表扬。
(五)检查督促。10月上旬州里组织8个检查组,分赴各县、市进行检查督促。对重大案件督促查处;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治措施督促落实;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跟踪处理。
三、责任分工
(一)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毒鼠强整治行动。具体负责清理生产经营资格和统一规范产品标签、标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农村灭鼠工作。
(二)公安部门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察,追查源头,依法严惩。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对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化学危险品,要集中清理整顿,严查经营“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经营单位、摊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经营摊点的整治,严格查处城市走街串巷销售毒鼠强的不法商贩。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与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杀鼠剂”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