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五)积极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取水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取水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
(六)已经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主动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受理取水申报业务,严格审核取水量,按时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除规定不需申请许可之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其取水量的三倍收缴水资源费。
二、切实搞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统一征收,征收的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变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也不得随意减免水资源费,更不能越权收取水资源费。
(三)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的范围是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的范围是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对水资源费的减免缓申请,一律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取水,在计划内提取水量,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征收。
(五)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的办法。一般用水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取水量计收;火力发电循环冷却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六)有缴纳水资源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主动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机构缴纳水资源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为水行政部门的集中收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