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等单位关于实施《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3]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水利局、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关于实施〈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6号令),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关于核定水资源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8号)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水政[2003]17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现就我州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施行取水许可制度
(一)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及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且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畜牧饮用或者其他少量自行取水的(地表水150立方米/月·户以内,地下水80立方米/月·户以内);
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不包括综合利用的部分);
4、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二)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第166号令规定的权限办理取水许可审批,不得将应由水行政部门行使的职权委托给没有水行政职权的企事业单位或乡镇水管站办理。
(三)一个法人单位在一个县市境内有多个取水点的,以其最大取水口的设计取水能力确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