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3]43号)
州直各有关单位:
从2002年9月以来,州直单位全面开展了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会计监督职能有所加强,财务支出管理逐步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普遍提高,财政收入状况有所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州的经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但是,至今仍有少数单位有令不行,继续以各种理由违规开设或保留银行账户,这不仅影响了会计集中核算的正常秩序,而且为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留下隐患。为严肃会计集中核算纪律,切实解决单位银行户头过多过滥和账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现就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设立条件
(一)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再保留银行帐号,其所有收支(包括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返还收入、资产出租和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其他资金等)均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管理,不得以内设科室或挂靠的临时机构名义另行开设和保留帐户。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附属或挂靠管理的社团组织,在通过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和年检合格后,可以社团名义开设或保留一个银行帐号。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会、食堂可暂予保留一个帐户。社团组织、工会和食堂及其他经批准保留的特殊专户,必须严格按照限定的资金范围进行开户和核算。
(二)暂未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其银行帐号的开设须报经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州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原则上一个单位或一个专项只能开设一个帐户。在此之前已经开设的帐户,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切实抓好单位和金融机构开设公存帐户的程序管理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州财政局国库科具体负责州直单位银行开户的审批,州会计核算中心协助作好审核把关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设立银行帐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开设和撤销银行帐号的审批手续,从严控制银行帐户的数量,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金融机构为单位违规开设帐户、公款私存提供方便。
三、认真落实各单位银行帐户登记备案制度 各单位的银行帐户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应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国库科、主管业务科室和会计核算中心备案。上述部门要经常与纪检监察、审计、人民银行沟通开户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