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意见
(州政办发[2003]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我州施行。
二、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央、省属企业缴纳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省国库;州属单位缴纳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州国库,10%缴入县市国库;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10%缴入州国库,80%缴入县市国库。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的排污费按《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