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州政办函[2004]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政办函〔2002〕188号)精神,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州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保键补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起,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由省、州财政按87名百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按2003年底统计的百岁老人数,相应下达指标到各县市财政。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仍由各县市老龄办发放到人。
二、各县市2004年1月以后新增加的百岁老人的长寿保健补助费,除用异动的百岁老人的补助费余额发放外,差额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补足。
三、今后凡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向县市老龄办申报登记,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州、省老龄委审批,并发给《湖南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领取证》,方可领取长寿保健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