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州政发[20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单位:
为确保我州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高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公路管养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公路的路容路貌和安全畅通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是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公路路政管理是保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先行作用的重要措施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高度重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公路路政综合执法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将路政管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职责纳入目标管理,明确州、县、乡、村(居委会)四级路政管理责任制。州、县市交通公路部门为我州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建设、工商、国土、公安、交警等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协助搞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街道、村委会为辖区公路路政管理责任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路政管理工作新格局,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州公路路政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路政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果排位通报。
二、严格公路用地“红线”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为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批准和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山区实际,特殊路段国道控制在10米以外,省道控制在7米以外,县、乡道控制在5米以外,但应事先经公路部门同意后,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方可审批用地和建设。同时,必须与公路部门签定协议,一旦国家建设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无偿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