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湘西自治州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州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顺应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广覆盖,确保城镇从业人员老有所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本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要制订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养老保险扩面
第四条 扩面对象。下列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户口关系在农村的城镇务工人员),包括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及比例。
1、用人单位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非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
4、单位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当期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州上年度最低工资的,按全州上年度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