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狠抓落实,切实搞好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2004年起,州政府向各县市政府和州直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经考核成绩优秀的,由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费用列入州财政预算。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突破指标的,按照《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和行业指标完成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简报等形式,每半年公布一次。
四、政策引导,加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各县市和州直各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支持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各级财政要在预算内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金和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所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做到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吨煤不低于8元,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改造安全设施、改进安全生产技术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
五、实施工伤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依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按照规定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州《
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工伤保险,并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