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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分部门清理的原则进行。地方性法规由州政府法制办协助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清理工作,州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办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先行提出意见,其中对行政许可项目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意见,报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时抄送州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同时抄送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的清理提出的主体不变,变更主体、取消主体的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清理时间

  1、2004年2月15日前召开全州会议进行部署。

  2、3月15日前完成清理任务,并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报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州政府法制办,涉及到地方性法规的,需抄送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报州政府法制办。

  同时各县市法制办和州直各单位要将行政许可清理情况相关统计表报州法制办。

  3、清理结束后,要按照清理工作的第三原则,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公布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椐。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束后,由各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凡清理后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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