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规定,主要由各制定机关进行清理,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原则
这次清理要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的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范围
凡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需要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行政许可,都是这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审批、审核、批准、核准、登记、同意、认可(定)、确认、签署意见等。
凡是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凡是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未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对上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增设的行政许可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等,都属于这次清理范围。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范围
全州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都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委托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清理的方法、时间、决定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