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200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西自治州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湘西自治州清理行政许可
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保证
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2号)精神和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决定对我州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与
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合理原则
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州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立法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各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留的意见,报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审查不予保留的,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