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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继续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义务,并于变更后5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献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四)工伤预防宣传和奖励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及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住宿及伙食补助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提留,本州留存7%,向省级上解3%。

  本州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故时,经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可以用储备金支付。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财政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为工伤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居民身份证;

  (二)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其有效事故的结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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