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本州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1.0%。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按月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为月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以前按月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持有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分立、兼(合)并、转让、联营等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30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撤消、解散、破产终结之前应按规定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清偿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存入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