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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本州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1.0%。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按月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为月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以前按月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持有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分立、兼(合)并、转让、联营等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30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撤消、解散、破产终结之前应按规定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清偿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存入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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