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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不定期发布信用信息,对违法的企业,要依法查处。一是实施行政性惩戒。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失信企业或个人的“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二是实施监管性惩戒。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三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实施市场性惩戒。建立科学、严格、动态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降低或限制享受服务等级。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使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五是由司法部门实施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法律责任,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遵法守信企业和违法失信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惩。总之,要采取各种合法而有力的措施,增大企业的失信成本,降低企业的守信成本,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协调、有序。
  三、努力营造“共铸诚信”的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各社区及村委会组织必须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文明办《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机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图书、报刊等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我市社会信用建设。加强对企业信用活动的引导,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规范、原则,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帮助树立“效益第一,信用为本”的观念,大力提高经营者的信用素质,增强经营者维护企业信用的自觉性。提高公民素质,使讲信用成为每位公民的行为准则。通过大众媒体宣传、表彰守信誉、讲信用的先进典型。提高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和水平,对破坏市场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严厉批评、曝光。要运用社区讲座、农村文化活动、学校专题报告等形式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诚信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行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质量、价格、计量)”、“守合同重信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诚信加盟”、“百城万店无假货、无走私货”示范街和示范店、“诚信、维权3.15”活动和“守法诚信公约或签名活动”等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要求贯彻到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等活动中。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诚信在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把诚信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中,大力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品质。鼓励依法诚信纳税,坚决打击制假销假、欺诈经营、逃废债务、虚假债务等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建设,建立社区内人际之间、邻里之间、各种利益主体之间良好的信用关系和信用文化,营造“守信则荣、失信则耻”的环境压力和“明礼诚信、敬业奉献”的社会诚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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