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砂石坭场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目前,石场实行了集中、规模和分水平台阶开采,产量较大,但个别石场离村庄较近,大量的运输与装卸带来的噪音和粉尘,特别是山黄坭的采挖与运输更显突出,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对采石场的处理。
1、关闭今年到期的12个石场,其余25个石场于限期前全部关闭。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法制局制定关闭采石场的具体工作方案。
2、根据我市实际需用石料情况,综合考虑地方的发展需要及旧石口的开发利用,做好满足中山市内建设需要砂石坭场的选点,确保正常需求。今后采石场的采矿权全部按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挂牌的形式出让。
3、建立较完善的管理机制。从现在起,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各采石场在其矿区范围内重新制定开采方案,为关闭后创造较好的复绿条件,明确所有石场必须按分水平台阶开采,在限期内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对今年到期的12个采石场缩小采矿范围,指导和督促其做好闭场前的复绿准备工作。各石场新的开采方案确定后,所属各国土资源分局每月进行检查,局每季对此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方案开采的,应责令停场整顿。
(二)对采坭(砂)场的处理。
1、国道、省道、中山路、博爱路、城桂路两侧沿线可视范围原则上不得开办坭场,属基建项目、平整土地者除外。
2、粘土(砂)矿(山黄坭、砖瓦用粘土)不得运出本市。开办采坭(砂)场,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山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在我市境内河道采砂的,需到水利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后到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才能采矿。各镇区因经济发展需要填坭填砂,但本镇没有山头而河道有砂丘的,允许有计划申请将砂丘铲平利用。
3、建立巡查制度。对无证开采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款并暂扣施工设备。公安、交通、城监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三)对粘土砖厂的处理。
1、实心粘土砖厂的数量仍按市府办函 [2003] 414号批复,在2004年暂保留实心粘土砖厂40间,2005年6月暂保留实心粘土砖厂20间,2005年12月底暂保留实心粘土砖厂10间,2005年后根据形势决定最终全部关闭。空心粘土砖厂总数不超过20间。
2、各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内的无证经营粘土砖厂再作一次复查,将情况报市局和当地政府。无证经营的粘土砖厂必须限期清拆,由当地政府组织无证经营粘土砖厂所在地的村委会及经营者,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清拆完毕。没有清拆的,由当地政府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并由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拆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