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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4]3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等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或选择承建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场所、咨询服务及办理建设工程交易有关手续的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六条 符合《条例》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火炬开发区和各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所在镇(区)招标办监督招标投标,工程发包价300万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在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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