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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府[2004]3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废止下列16件规范性文件:
  一、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时间:1990年1月14日,市政府以中府[1990]4号文颁布;1998年10月26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95号文修订。 说明:《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
  二、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时间:1996年7月23日,市政府以中府[1996]95号文颁布。 说明: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时间:1996年9月2日,市政府以中府[1996]111号文颁布。 说明:有关的审批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四、中山市资产运营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时间:1996年9月23日,市政府以中府[1996]118号文颁布。 说明:所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废止。
  五、中山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时间:1997年10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1997]96号文颁布。 说明: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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