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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4修改)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 市法制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各行政机关应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市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是否公正;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市法制局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符合法定权限的,予以登记存档,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报送单位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办理;
  (四)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撤销。纠正或撤销后,书面报告市法制局。其中重新作出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上报备案。期满不纠正或撤销的,提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报送单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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