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4]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1999年9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107号文颁布)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删去“(试行)”。
二、第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备案工作: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四)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