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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4]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1999年9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107号文颁布)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删去“(试行)”。
  二、第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备案工作: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四)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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