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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需要设立食堂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程序:
  (一)举办者可向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由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市教育局;也可直接向市教育局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市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发给举办者受理通知书。
  (二)市教育局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并征求镇区教育管理机构的意见;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应委托中山市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市教育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领取上述“四证”后,举办者方可招生,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借、转让。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切表示其办学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二十条 对租赁校舍举办民办学校的,所在镇区政府应采取合法的方式防范办学风险。

第三章 办学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教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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