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4]7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并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