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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关于修改《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的通知(2004)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关于修改《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的通知
(中计【2004】11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对《关于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通知》(中计[2003]l60号)作以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大点第(三)项“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后各项顺延。
  二、原第二大点第1项修改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原第2项修改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大点第3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绿化工程等附属工程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其后各项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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