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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27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加快工业化进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镇区。
  第三条 工业强镇(区)的条件:
  (一)工业总产值: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不变价)6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的比重在25%以上。
  (二)工业税收:年度工业税收入库2亿元以上。
  (三)工业增长速度:工业增长速度连续两年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规模以上企业(指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产值占总量比重在80%以上。
  第四条 考核方法:各镇区对照工业强镇(区)的条件向市经济贸易局申报,市经济贸易局对申报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评选,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被评选为工业强镇(区)的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工业强镇(区)”的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六条 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对获得市工业强镇(区)称号的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工业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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