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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发展改革、农业、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监督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定合作医疗资金的预决算方案,组织考核奖励等。
  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市级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方案;
  (三)对全市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五)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指导各镇区开展合作医疗工作;
  (七)对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八)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及传递;
  (十)为参合村民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承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镇区相应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镇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指定相关内设机构设立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合作医疗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本级政府调剂解决。 各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协助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第九条 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二)负责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
  (三)审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
  (四)审定参合村民的资格和核发合作医疗卡;
  (五)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六)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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