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原已在企业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回到农村后,须接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市编制主管部门统一拟定,所需经费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第五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中山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则组成,依法监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的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参保单位必须定期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参保人有权监督其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拒不为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当事人可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投诉,经审查认定应办理参保的,参保单位必须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挪用、侵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收代缴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