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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了15年农村养老保险费的;
  (二)依照本办法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月份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缴费基数的20%,调节金月标准按本办法实施时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0%确定,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基础养老金、调节金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参保期间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可采取延伸缴费的办法,延期缴费满15年后次月开始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第四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息计算,利息全部转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市内迁移户口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户口迁移市外的,一次性退回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换时,只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 既参加过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相互折算缴费年限。如折算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满15年并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折算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划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累计计算,按农村养老保险标准享受有关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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