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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加快城镇建设步伐。
  (四)整体设计、互相衔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五)“城乡衔接、逐步一体”的原则。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被保险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和农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则上不得退保。有条件的村也可按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标准直接参加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在册应参保人员(包括已达退养年龄应被农村养老保险统筹接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七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设独立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参保单位配设专职人员负责设帐、立户建档和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免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政府财政拨款;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两个参保缴费标准,办法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分别为500元和300元。缴费比例为16%,其中: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同一参保单位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缴费基数执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上年度农村农民收入的增长水平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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