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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6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9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筑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农村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计划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未进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以上的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
  (三)符合本条(一)、(二)款年龄规定的成建制农转非居民。 农民中应征服兵役和在校学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缴费标准充分考虑我市农民的承受能力,享受的待遇与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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