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4]9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四日
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范围:
(一)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
(二)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恰当。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范围:
(一)工程是否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二)工程是否按规定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预留、预埋;
(三)工程主体的施工质量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
(四)其它战时防护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防工程可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