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后的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其图纸、文本、说明、附件、规划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调整的,其规划调整草案及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二)用地范围、建设工程性质;
(三)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含相邻关系)、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立面图(或透视图);
(四)各单体建筑的高度、层数、建筑物间距、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物退界及退让城市规划控制线、距离配套设施等内容;
(五)审批单位、批复文号、监督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机构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新闻媒体发布;
(二)规划展馆、办公场所展示;
(三)建设工地规划公示牌;
(四)召开会议或举行听证会;
(五)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成果、重要规划信息和工作动态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重要建设项目宜在规划展馆公开,展示规划总平面示意图或模型。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核定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前须予以公开或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公众的意见。
(一)重要的公共市政基础设施、高层建筑及大型建筑住宅小区;
(二)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
(三)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的。
前款第一项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后还须在建设工地显眼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工地规划公示牌,应设置在工地入口处或人流较多的位置。公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式样由规划管理机构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