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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4]9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要求的规划项目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城市规划,经过解密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城市规划,应当提交市保密局审查同意后加注保密标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公开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规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规划局负责公开全市性的和中心城区的各项城市规划,各镇(区)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公开所在镇(区)范围内的各项城市规划。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
  第五条 应当公开的城市规划材料必须进行整理、核对,经规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六条 城市规划草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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