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商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商品质量监督责任
(一)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1、商品经营者必须持证持照、亮证亮照经营,建立并执行重要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卫生)许可证、商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发票(或销货单)等证照、票据,保证供货商资格合法,商品质量合格。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商品予以退回,不得销售。重点市场重要商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重要商品进销货登记存档备案制度,对重要商品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以及每次进货商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时登记存档备案,销售有关生命财产、健康卫生安全的大宗商品及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将商品的主要销售去向登记存档备案,做到一品一档,账目清楚,并妥善保存,接受工商等执法部门检查。 2、执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经营者要经常检查上柜商品质量,发现商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超过保质期,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撤下柜台,停止销售,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3、执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对经查实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品,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已售出的商品,并按照规定向消费者退货、换货或退还货款,已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经营者主动追回,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1、对市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安全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应配备与市场规模和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食品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的肉、菜等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将检测检验结果公示。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2、对进场商品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核验、登记场内经营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或证明不齐的,不得接纳进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及时清退。 3、在市场内配备商品质量专管员,督促、检查、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建档、备案等商品准入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商品质量投诉,配合、协助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配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商品应急管理措施。 4、积极做好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场内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管理协议书》。经营肉、菜食品等商品的市场,推行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的办法,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培育市场食品品牌,保证上市肉、菜等食品质量安全合格。 5、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须执行不合格商品公示、退市制度。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强制退市,并向社会公示,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6、市场开办者要负责市场设施维修、卫生、安全等经营场所管理,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卫生要求,并使用或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市场摊(铺)位租赁合同》与场内商品经营者签订摊(铺)位租赁合同。 7、加强对场内商品经营者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其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诚信经营示范户、文明诚信市场和消费者满意商场(店)创建活动。 8、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认证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