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统一协调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依照本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共同做好重点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经营者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登记存档、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准入制度。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牵头整顿和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推进商品流通体制改革;负责酒类商品、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含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组织产品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及商品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商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商品质量信息,并通报抽查结果。对不合格商品在全市范围内责令退市。不合格商品须经整改,重新检验合格后,方能上市销售。对经检验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立即追回。未销售或已追回的商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公害处理或予以销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政府支出项目及进行日常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 公安、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