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
(中府[2004]14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督重点和制度
(一)基本原则。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集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商品质量保障体系。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立即进行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
(二)商品质量监督的重点。 流通领域,是指商品销售以及与商品销售相关联的流转环节,包括商品运输、仓储、保管、批发、零售等。重点商品,是指涉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农资、电器、化妆品、装饰装修材料等。重点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经营重点商品的场所,主要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商场等。
(三)基本制度。 1、实行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重点加强商品进货环节、商品来源渠道等方面的监管,将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严格上市商品准入条件。实施以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协议准入和自行检测准入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推行以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账为核心内容的商品进货登记查验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2、实行重点商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政府先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将在依法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向相关部门通报,抽查结果在全市通用,实现各行业间资源共享。各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报道商品质量信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