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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4]11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中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和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499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299年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四)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保护管理参照一级保护古树执行。对成片生长的大面积古树,划定为“古树群”。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市规划、农业、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水利、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定,经省、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长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公民有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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