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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14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及退休干部可比照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一)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3%比例核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并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支付。
  (二)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具体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及当年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划拨。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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