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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4]14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各镇区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社区(村)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市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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