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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宣传,规范管理
  宣传、民政部门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墙报、派发宣传单张、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开展政策服务集市、制作电视公益宣传短片、电台广播等形式,使低保政策家喻户晓。
  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按务工行业、种植农作物种类提供统一收入参考值,避免计算家庭收入的随意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明确户主申请和张榜公示制度。
  各镇区要建立健全有劳动能力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公益义务工作制度,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可按领取低保金补差数额给予50元/天左右的报酬。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劳动的,可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低保资格。
  四、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各镇区要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粤民救[2004]26号)精神,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吃、保住、保衣、保医、保葬。确定五保对象,应由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程序,最后由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批并签订五保供养协议,颁发《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制定。五保供养经费由所在镇区财政、村(社区)集体经济按7:3的比例分担。对集体经济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的贫困村(社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镇区要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将各级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并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费用。各镇区要高度重视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身体健康。五保供养对象医疗费用,除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或适当从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中解决部分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所在镇区财政和村(社区)集体经济共同负担。
  (三)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2005年底前,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各镇区要加快敬老院建设进度,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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