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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改革工商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改革工商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府[2005]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改革工商登记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四日

  关于改革工商登记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更好地为中山经济服务,现就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足浴、桑拿、按摩、卡拉0K等行业的准入条件,并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登记。
  二、对担保业、社区居民服务业、代理服务、代驾车服务、价格评估服务、旧车置换服务、婚姻中介、托儿所等新兴行业进行试行登记。
  三、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
  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物流企业和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可下设店铺经营。
  五、被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原内资公司的中国自然人投资者在本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允许作为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六、在工商登记前须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但国家禁止或限制类项目除外),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未能提交的,只要有人员、资金、场地等主要资料的,不限经济类型,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字样的营业执照。
  七、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属市局登记的可不需分局初审。
  八、简化登记资料,非育龄妇女申办个体工商户可免交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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