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改革工商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府[2005]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改革工商登记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四日
关于改革工商登记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更好地为中山经济服务,现就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足浴、桑拿、按摩、卡拉0K等行业的准入条件,并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登记。
二、对担保业、社区居民服务业、代理服务、代驾车服务、价格评估服务、旧车置换服务、婚姻中介、托儿所等新兴行业进行试行登记。
三、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
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物流企业和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可下设店铺经营。
五、被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原内资公司的中国自然人投资者在本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允许作为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六、在工商登记前须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但国家禁止或限制类项目除外),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未能提交的,只要有人员、资金、场地等主要资料的,不限经济类型,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字样的营业执照。
七、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属市局登记的可不需分局初审。
八、简化登记资料,非育龄妇女申办个体工商户可免交计划生育证明。